2006年8月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离婚处理股票法院五条原则

  王女士问:离婚时法院对股票等有价证券一般是如何处理的?
  本报作答:若夫妻双方协商不成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。实践中一般会把握以下几点:
  ①如果股票是在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,只要用的是夫妻共同的钱款,股票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  ②如果股票是婚前一方以个人钱款购买的,证据充分,该股票及其收益就属于购买方。
  ③若当事人因离婚后作为共同财产的股票归属达不成协议,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法查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基础上,优先处理股票纠纷,防止损害当事人的利益。
  ④人民法院将股票判归一方所有时,必须给另一方相应补偿。
  ⑤若双方争执激烈,对于股票的归属达不成协议,人民法院可采用竞价的方式来确定股票所有权的归属。